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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公布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一)对申报的项目,根据流派基地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复审,以及建设方案的论证。
  (二)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审批并确定中医流派基地项目建设单位。
  (三)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变动、资金不能按时按量匹配到位等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经协调,仍不能按项目申报书要求执行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与审批后,予以调整、中止或撤消。
  第九条 评估督导
  (一)流派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本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与管理标准等规定。项目建设单位需定期进行自查评估和质量控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评估与督导。
  (二)流派基地须根据本流派专业,适时组织本专业的专家对流派基地的建设情况予以阶段性的评估和指导。
  第十条 结题验收
  (一)流派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相关管理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项目申报的建设方案内容,对项目执行情况与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对于执行情况好、通过验收的项目,将正式颁发流派基地证书和授牌。
  (三)项目验收应当包括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财务决算资料。
  (四)存在执行情况差、未实现项目计划申报书规定的目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等情况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
  通过结题验收的流派基地项目,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流派基地项目的建设成果进一步转化并加以推广应用。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对列入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申报计划,列入年度市财政专项预算计划,予以核拨经费。
  第十三条 安排的财政经费分年核定,分年拨付。项目经费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地和分基地)。凡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内容,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流派基地建设单位,包括基地、分基地和项目参与单位须按照不低于流派基地拨付经费20%的比例,予以现金匹配。匹配经费与拨款经费统一使用,单独设帐、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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