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14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社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第586号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