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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荐上报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荐上报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0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9年全区政府系统第一次督查工作会议以来,各级督查机构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真抓实干,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督查工作扎实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12年8月召开第二次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会议,表彰奖励政府系统督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就推荐上报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名额

  (一)推荐范围。

  先进集体: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督查室,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或内设督查机构。

  先进个人: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室工作人员,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推荐名额。

  全区表彰先进集体13个,其中:地级市2个,县(区)3个,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8个;先进个人25名,其中:地级市及所属县(区)15名,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10名(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不能交叉推荐)。

  二、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1.督查工作有机构、有编制、有专职督查员、有督查工作机制,能正常开展工作。

  2.督查工作中,领导重视,部门协同,组织有力,齐抓共管,形成大督查的良好工作格局,坚决维护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在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部署和推进工作上成效显著。

  3.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领导意图,扎实推进工作落实,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切实改进督查方式,在提高政府效能,转变工作作风方面有力度、有成效。

  (二)先进个人推荐条件。

  1.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心政务督查事业,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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