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的建设;
(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对本市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突发性重大事件及本市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
(四)涉及重大民生、影响面较广的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审查等相关重大事项;
(五)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谈判、重大合同拟订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重大诉讼、仲裁和司法执行等诉讼事务;
(六)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监督案件或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复议案件;
(七)其他需要研究、协助完成的法律事务或法律问题。
四、运作机制
(一)咨询议题的确定
下列事项,由秘书处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常务副主任审定,对属于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的,纳入咨询议题范围;对不属于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的,由秘书处书面报告相关领导或通知提交单位。
1、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批示的事项;
2、市法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交的事项;
3、政府其他部门经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提交的事项。
(二)咨询方案的制定
议题确定后,由秘书处拟定咨询方案。咨询方案应明确咨询范围、方式、程序、要求及工作保障等。
咨询方式可采取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具体事项专门会议,邀请委员参加相关事项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等方式。
采用召开法律咨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方式的,报请主任审定;采用其他方式的,报请常务副主任审定。
(三)咨询工作的开展
采用召开法律咨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门会议方式的,由秘书处根据咨询方案负责确定会议日期、发送通知及材料等相关会务工作。
采取其他方式的,则由秘书处根据事项内容及性质,抽选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委员组织开展咨询工作,并负责联络、协调、安排等具体工作。
(四)委员意见的运用
委员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经秘书处收集汇总后,呈报相关领导或交由咨询事项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在作出决策时,应尽量吸纳委员的意见、建议;对委员的原则性意见没有采纳的,承办单位应当作出说明。
委员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转化为市政府或部门决策,并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