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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征求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意见后,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未列入各县(市、区)合格考生名单或者签订协议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招生院校抄送当地农业、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中,明确具体的招生(招聘)程序、组织部门、定向就业协议签订等有关事宜。

  七、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农学、植物保护、动物医学专业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和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政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员学费由学员自理。定向培养生可享受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

  八、就业与待遇

  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应当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具体工作单位采取竞争择优办法,由农业部门商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由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期满,要严格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在乡镇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具体按各地签订的协议执行。

  九、组织保障

  开展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是解决当前基层农业服务人员年龄老化、青黄不接、专业失衡状况的迫切要求,是进一步优化基层农技人才队伍结构和增强为农服务能力的有力举措,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农业部门要结合基层农技队伍建设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教育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鼓励和动员本地考生填报定向培养专业志愿,积极投身基层农业事业。人力社保、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紧密配合,制定完善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确保定向培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承办院校要认真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教育质量,切实为农业培养下得去、用得上、受欢迎的农业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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