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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下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下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师〔2012〕9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有关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下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行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凡首次申请参加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须按规定申报相关培训资质,经审核认定(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培训。有关规定详见《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浙教师〔2011〕103号)。
  本次申报资质认定(备案)的培训机构,请于6月15日-20日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备案)申请表》上报培训服务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纸质、电子稿各一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6月21日-29日对向本地区提出资质认定(备案)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予以认定。请各地于6月30日前以设区市为单位,将《面向地区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备案)汇总表》上报省教育厅(纸质、电子稿各一份)。已通过资质认定(备案)的培训机构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栏目上公布。
  上述涉及到的资质认定办法、申请表及汇总表可从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栏目下载。
  二、培训项目申报
  (一)培训项目申报范围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是为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教学技能等而组织举办的非学历培训。本次培训项目申报范围为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下同)各学段、各学科教师岗位(含校园长)及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岗位的各类培训项目,包括短期和90及以上学时的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面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专业教学能力培训另行组织。
  本次申报培训项目办班时间为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1月31日。
  (二)培训项目申报要求
  1. 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备案参加“国培计划”的培训机构、我省市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和国家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含相应教科研单位等),可申报承担面向全省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含相应教科研单位等),可申报承担面向本市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其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含相应教科研单位等),可申报承担面向本县(区、市)范围的培训项目。申报远程培训项目机构必须为承担“国培计划”远程培训或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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