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且未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报告的;
(五)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六)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七)累计12个月以上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八)损毁、破坏廉租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毁损的;
(九)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出具《邯郸市廉租住房取消保障资格通知》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责令其在30天内退出所配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出的,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从第2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给予其3个月的过渡期,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及户口在居委会或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计入廉租住房诚信档案。如其能在3个月内主动退出的,可享受第三十二条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承租户退出廉租住房时应结清相关费用,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的管理人员汇同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出租房屋进行验收,办理退房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有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廉租住户,能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各项费用并腾退所租住廉租住房的,其以后又具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仍可纳入保障范围。
第三十三条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有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廉租住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腾退所租廉租住房的,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联合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所属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清退,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管理人员有权对廉租住户家庭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入户巡查,承租人必须配合调查,拒不配合调查且有违规行为的,取消保障资格,必要时要强制清退。廉租住房管理人员要将违反廉租住房规定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条 保障家庭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出实物配租时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