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租赁合同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将实物配租名单及《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被保障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个年度后,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被保障人的家庭在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动后,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上报。
在经过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对确认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有关情况无变化的,继续按原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对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有关情况有变化的,调整对其提供的保障方式,或者自下个月起增加、减少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收回、注销其《邯郸市廉租住房保障证》,原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自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收回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经年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三)改为其他保障方式的;
(四)其他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经年度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在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按规定时间入住的;
(二)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且未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