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愿申请实物配租的,可以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安置意向表》,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实行计分轮候制。根据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应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残疾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按照得分高低轮候分配(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条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将实物配租申请家庭的得分情况在房管局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根据公示结果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
第二十一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核实具体情况后,在5个工作日提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核准。
第二十二条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确认轮候到位的家庭,由申请人家庭代表依据分值高低依次进行选房。申请家庭分值相同时,通过摇号决定实物配租选房顺序。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患有大病等对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分值相同时优先。
第二十三条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申请人,需在本批次所有轮候人员选定住房后,再予安排选房。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选房完毕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将实物配租房源、拟实物配租人员名单及配租结果在房管局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廉租住房的使用权归属,廉租住房竣工后,由申请人持《廉租住房选房确认单》及所需提供的资料到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入住,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