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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条 申请住房保障需填写《邯郸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家庭成员;
  (二)每个家庭成员均须填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表》由工作单位盖章,无工作的由居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三)填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表》由居委会或有关单位盖章,有私房或直管公房提供房产证或使用证明,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借住的提供居住地居委会证明,人户分离的家庭须提供《邯郸市城镇居民住房情况调查表》;
  (四)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家庭资产情况表》;
  (五)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和大病证明;
  (六)其他应提交的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市、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等部门以及受理机关,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房产档案、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信息、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第十二条 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等分类情况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口-核定人均现住房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季度解决,完成本季度全部申请的审批后,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把获批准享受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名单、发放补贴标准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采用一卡通方式拨付至保障家庭的个人账户内。

第六章 实物配租

  第十五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分排队、按序配租的原则;量入为出、递次配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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