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不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在三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三)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四)精神残疾或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人员且无监护人的;
(五)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第四章 申请、审批、年审程序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提供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所在居委会(社区)张榜公示7日。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后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由中心对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及时受理,并核实情况,答复意见。
(五)审批: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30日内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向其核发《邯郸市廉租住房保障证》,开始提供廉租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