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 保障条件核算方法:
(一)人口计算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
2、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无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年满18周岁以上),按一人一户计算;
3、核定低保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的人口为准;
4、集体户口上已婚家庭;
5、下列情形不计算保障人口:
(1)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
(2)户口从他处迁来,他处有住房的;
(3)已入住敬(养)老院或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4)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
(二)面积计算
1、有房产证的房屋按房产证记载的面积计算,无房产证的房屋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
2、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在退出后,可不核定为现住房面积);
(2)实行产权调换或回迁安置的,在新调换的房屋交付使用前按照拆迁前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不超过3年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被拆迁房屋超过3年且申请家庭未购置其他住房的,按照无房户对待;
(3)申请人家庭成员已经转让或出租的自有住房;
(4)子女申请时单独借住父母的房屋,产权属于父母,且父母另有住房的;
(5)其他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3、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违章搭建或工矿区个人私自搭建的住房;
(4)确认无房产借住他人住房;
(5)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