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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邯郸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公安、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产权登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受理、复核和年审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救助,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租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章 保障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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