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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级财政法律、法规、政策;
  (二)筹集和落实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编制年度水利建设资金预算;
  (三)及时拨付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四)检查指导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五)及时发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出处理;
  (六)审批上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水利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施工期间材料、设备的日常管护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及时申请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实施工程招投标,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确保按时完成当年施工建设任务;
  (五)办理工程、设备等价款结算,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六)编报年度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农田水利建设支出财务决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监察、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标准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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