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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四)未按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暂停拨付资金,对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停止拨付资金,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资金使用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未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停止拨付资金;
  (七)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对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市水利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并制定资产维修养护等相应管理办法。各区、县(市)管辖的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区、县(市)水利部门承担资产管理及维修养护的相关责任,并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登记造册,各单位不得随意处理,其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及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市直各有关单位上报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并负责项目的管理(后期维护等)、相关配套资金安排等。
  区、县(市)级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各区、县(市)负责上报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并负责项目的管理(后期维护等)、相关配套资金安排等。
  第二十条 水利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水利建设法律、法规、政策及水利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章;
  (二)负责制定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计划,下达计划批复;
  (三)负责组织编报所属工程项目概预算,技术审查,编报工程支出预算、财务决算;
  (四)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及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确保按时完成当年施工建设任务;
  (五)负责考核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检查督促各项水利工作的落实;
  (六)负责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工程进度等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所形成资产的后期管理、移交、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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