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沈阳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12年6月6日 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市及区、县(市)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含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部分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筹集、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水利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四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
  (二)市(含区)、县(市)土地出让收益提取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三)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
  (四)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高息乱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
  (二)符合政府规划要求,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三)符合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六条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口径及比例。
  从2011年7月1日起,市(含区)、县(市)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