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发《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唐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意见》,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包括行业组织,下同)的合作,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合作机制,充分调动职业院校和企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为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搭建平台,实现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推动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维护职业院校、企业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明确职业院校与企业在整个人才培养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明确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具体计划。
第五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二章 职业院校的责任
第六条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