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石价[2012]84号)
各县(市)、矿区物价局,市公安局: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51号令《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文件管理规定》,《关于制定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石价[2009]1号)已经到期。为确保我市养犬管理政策的连续性,根据我市实际办证情况,经研究,养犬管理服务收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初审登记费:每只400元(含狂犬疫苗、IC卡、犬链等费用); 年度检验费为每只100元(初次办证免收);犬只留检费:每只每天10元执行。
一、各县(市)、矿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标准,仍然由各辖县(市)、矿区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二、收费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凭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