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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一、着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一是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公开。报送省级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政府部门和单位,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外,其他尚未公开预算决算的省级部门,要加快公开步伐,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公开;已经公开的,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推进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扩大范围,细化内容。二是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到2013年底,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决算的单位外,省级部门要全面公开“三公”支出总额和分项数额,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等有关情况,并做好“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并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积极推进省级部门公开行政经费。(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按照《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冀保安居办〔2011〕49号)的要求,及时公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轮候计划。按月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竣工)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开竣工时间、年度计划开竣工套数,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分配房源、准入条件、保障方式、审核结果、日常监管及退出情况,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全过程公开和全方位监督,确保工作各环节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警示信息要依法及时公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起草的渠道,进一步做好征求公众意见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省食品安全办、省卫生厅牵头落实)

  (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要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环评、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强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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