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榕教人[2012]36号)


各有关高等院校、各县(市)区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市直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单位)及其他教育机构:

  根据教育部师范司、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和省教育厅的部署,为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教师资格认定全面实行网上申报。经研究决定,我市从5月17日开始开展2012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网上申报认定工作。2012年秋季开展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另行通知。现将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范围对象及权限

  (一)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可申请认定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1、2012年福州地区高等院校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

  2、户籍在福州地区的2007年以来毕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3、已取得教师资格,现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工作需要调整岗位后,需要取得新的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在职在编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4、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在编在职(岗)的人员。

  (二)下列情况之一,暂缓认定教师资格。

  1、2010-2011学年度考核不合格;

  2、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已取得教师资格,无特殊原因申请办理第二种和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4、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离开教育教学岗位5年;

  5、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

  6、在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中作弊受到处分且未满3年的人员。

  (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

  (四)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二、教师资格种类及学历要求

  (一)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或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参加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二)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四)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