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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民用建筑统建办公室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征收土地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民用建筑统建办公室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征收土地的批复
(榕政地〔2012〕68号)


福州市民用建筑统建办公室: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2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2〕320号),你单位申请的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地块编号:2012-02-01,收储东部15#B安置房地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水浇地1.741公顷、其它农用地0.0511公顷,浦下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95公顷。上述合计批准征收土地1.9016公顷,经实施补偿安置后,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

  二、你单位要配合当地政府落实征地补偿,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涉及上述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由我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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