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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及时给予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强化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市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逐步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限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探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单位预算、院长聘用和奖惩、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市卫生局、发改委、编办、财政局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2.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市卫生局、发改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3.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试点范围。鼓励具有资质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民政局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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