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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搞好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衔接,建立新农合大病多重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资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的应急医疗救助保障问题。加强全民基本医保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对低收入大病患者加大救助力度。
  四、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持续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和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继续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
  (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在省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符合省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制定综合改革政策,确保其健康稳定发展;研究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各县(市)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继续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二)加强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管理。继续支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规范开展采购工作。做好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调研工作,及时向省级药品招标机构反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探索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
  (三)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巩固基层改革成效。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考核结果与确定财政预算、负责人聘用和奖惩、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8%以上。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一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15年,全面建立起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下联动的协同机制。对服务尚未覆盖所有行政村及未达标的村卫生室进行补充规划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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