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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有效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企业自我管理、封闭运行的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属地职工医保统筹范围。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四)拓展基本医保管理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2014年实现市内新农合即时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市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开展市际医保结算合作,初步实现跨市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工作。完善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2015年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积极推行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五)规范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结余过多的,可重点用于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的25%。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到2013年,新农合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本医保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
  (六)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2013年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付费机制。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监管,对骗保欺诈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七)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对重特大疾病加大救助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八)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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