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的任务需要和现有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经批准成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和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的资产,应当优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使用;若确须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的主要牵头负责单位和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基建项目应遵循基建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竣工交付使用时,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经国家认定机构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登记入账;自制的固定资产(软件资产)在完工后应当合理定价,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入账手续;对于购置的贵重精密仪器,应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经财政部门批准,从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计价、验收,并登记入账。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采用虚拟折旧的计算方法,以合理反映资产新旧程度(以资产原值和预计使用年限确定)。
第二十条 资产调剂的对象包括:
(一)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国有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国有资产;
(五)实施处罚没收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情况。
不同部门以及部门内部各单位之间能够调剂使用、共享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重新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