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资产配置事项、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审批,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第52号令公布的《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00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行政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公务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