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财综[2012]19号)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2号文印发),我们制定了《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办〔2010〕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馈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软件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