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处置单位价值2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4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财政部门审批。

  (四)处置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国有资产处置重大事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以主管部门名义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由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予以批复。

  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须报主管部门核准;资产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须报财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三条 单位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物资回收机构进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

  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四条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应当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挂牌转让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