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按《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市级部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览表〉的通知》(榕财采〔2010〕26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对涉及资产配置事项的,应对其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将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根据现行资产状况确定单位资产配置的方式。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