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财综[2012]18号)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文印发),我们制定了《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办〔2010〕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馈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软件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