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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报和认定

  第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户口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四)家庭财产清单及房产证等有关财产证明材料;

  (五)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全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应当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受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

  第二十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进行初审,经调查核实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初审意见,连同全部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同意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应通知申请人本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批。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申报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本单位公告栏、县、区政府(管委会)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复审不合格的,退回报送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初审及审批的工作时限均为15个工作日,但申请材料不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城市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评估认定。调查评估小组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调查评估小组组成人员应当对调查评估结论形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三条 调查核实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情况,可以采取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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