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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5、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五)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

  第十三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优待金、义务兵的退伍费;

  (二)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金;

  (三)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对身体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

  (六)因工(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七)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帖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九)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

  (十一)依法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职职工工资收入。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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