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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等高档消费品;

  (二)五年内购买有明显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的高档商品房;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家庭成员在高消费非公幼儿园入托,或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或由家庭出资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故意放弃或不向法定义务人主张法定赡养、抚(扶)养费的;

  (六)放弃个人财产权利或无偿、不合理低价处置个人资产的;

  (七)家庭成员违法生育且未处理终结的;

  (八)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第三章 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城镇户籍,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共同生活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吃、住等日常生活在一起,在外临时务工但回原籍后仍共同生活,及在外地读书的大中专学生、服现役义务兵,可视为共同生活。

  第十条 户籍在一起,但能够独立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的,可以分别按各自的家庭进行申请,并分别核定各自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某家庭自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当月的前6个月,所有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2、出租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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