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潮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行政机关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章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