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福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变更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马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保定点单位信息变更工作,经研究,现就《福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变更管理办法》(榕人社保〔2011〕17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医保定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备定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的,准予变更。
二、医保定点单位因地址变更造成单位名称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变更的,按单项变更处理。
三、连锁药店因兼并、收购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造成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变更,地址未变更的,按单项变更处理。
四、新批准或已办理过信息变更的医保定点单位半年内提出或再次提出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