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动员,着力落实责任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本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把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同落实,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全面动员组织镇(街道)、社区(村)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落实分片包干和督导检查制度,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各镇(街道)要组织公安派出所、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防火巡查服务队、专(兼)职消防队等基层消防组织,深入社区(村)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行动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各社区(村)要明确一名负责人,组织社区(村)干部、兼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治安巡防队员和居(村)民组成专项行动工作分队,在辖区内开展全面细致的排查整治。
(二)全面排查,着力消除盲区死角。各地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以镇(街道)为基础,以社区(村)为基本单元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将辖区所有单位、场所和居(村)民区全部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化管理的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实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专项行动的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必须明确到单位、落实到人、细化到每天,做到不漏一个社区、不漏一个村庄、不漏一个单位、不漏一个场所,并分类建立工作台帐。
(三)全面整治,着力铲除火灾隐患。各地对清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整治取缔。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防盗网、广告牌等),要依法予以拆除;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同时,要大力推广消防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落实“三小”场所限人居住和物理分隔等技防改造措施,严格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检验,及时消除火灾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