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的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告知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告知当事人已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落实处置(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参与处理方案的拟订工作)。
3、对经认定的闲置土地,视情况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1)征收闲置费。经认定土地闲置满1年未满2年的,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计收土地闲置费:
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
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无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
闲置单位应当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闲置单位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
(2)限期开发。对已缴清地价款而近期又有意向开发者,经认定有资金项目的土地,限期在半年内启动建设。
(3)作价收购。对在各商业银行抵押贷款逾期未还被列为不良资产处置的国有土地,经审核用地手续完善的进行作价收购。
(4)挂帐收地。即先行收回土地,已缴交政府的各种税费、地价款和原用地者已投入的开发费用经审核,评估认定后作挂帐处理,待该地使用权重新出让收回地价款后再退款给原用地者。
(5)无偿收回。凡非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土地满2年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联动惩处,强化监管
要建立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法制、监察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对认定为闲置的土地,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也不得准其参与新的土地公开交易活动。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批准手续。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创造有利于闲置土地处置的各项条件。在开展清查处置工作的同时,各级要同步建立闲置土地监督检查制度,跟踪监管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研究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开发建设监管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开工、竣工时间和建设标准条件等规定,防止新的闲置土地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