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查处置范围
此次闲置土地清查处置的范围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
1、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或者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合同生效或者批准文件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动迁)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同意延期开发的,可顺延计算应动工开发日期。
(三)落实处置
1、闲置土地处置的原则:
闲置土地处置的基本原则是: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集约利用,尽量落实项目开发建设。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一地一策”灵活处置,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收回的坚决依法收回,促进用地项目的建设,同时体现集约利用土地。
2、闲置土地处置的程序:
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调查认定,调查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对经实地核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关用地批文、土地开发建设说明等资料。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使用情况、闲置原因及土地后续利用意见报送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调查取证,并会同发改、规划、建设、法制、监察、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共同认定闲置土地(国土部门负责供地合同条件落实情况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开工期限的认定;发改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建设投资额及占总投资额比例的认定;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认定项目是否按审批的规划开工建设,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以及负责开发建设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比例的认定;法制和监察部门负责审核闲置土地清理认定处置过程、结果是否依法,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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