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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厦门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业务报备、内部质量控制、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和财政部直接交办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企业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问题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对所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次检查至少延伸检查两户被审计单位,重点检查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高风险审计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或者调阅有关材料送达检查等方式。专员办可根据检查工作需要调阅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事务所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保证。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在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
  (三)对工作现场、询问谈话及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手段。

第六章 质量评价

  第二十九条 专员办监管人员应根据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情况,做好过程记录,分别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重点企业建立监管业务档案。
  (一)事务所监管业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事务所基本情况;
  2、事务所审计主要客户执业情况;
  3、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归档资料;
  4、事务所接受监督检查情况;
  5、监管评价。
  (二)企业监管业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3、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归档资料;
  4、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 专员办监管人员应每年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审计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对综合评价较差的事务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七章 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存在违规问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汇总复核后将检查结果和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
  第三十二条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由检查专员办采取约谈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涉及分所的要通报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
  第三十三条 专员办异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专员办就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统一组织联合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由财政部指定专员办负责送达和监督执行。如涉及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决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附表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附表3: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情况表
  附表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附表5: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业务承接情况表
  附表6: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情况表

  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

名 称

 

组织形式

 

成立批准日期

 

工商设立登记日期

 

成立批准文号

 

迁移批准日期*

 

执业证书编号

 

注册资本(出资总额)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传 真

 

邮 编

 

电 话

 

电子邮箱

 

上市公司客户数

 

上年度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

 

人员情况**

主任会计师姓名

 

全所从业人数

 

股东(合伙人)数

 

其中:注册会计师人数

 

上年度财务情况(单位:万元)

审计(鉴证)业务收入

 

职业风险基金

 其中:财务报表审计

 

年初数

 

  专项审计

 

当年提取

 

  验  资

 

当年使用

 

  其他鉴证业务

 

年末数

 

会计服务收入

 

年末净资产

 

管理咨询收入

 

年末净利润

 

其他业务收入

 

职业责任保险费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业务收入合计

 

职工工资、福利等支出

 

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个)

 

缴税总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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