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厦门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厦监[2010]82号)
在厦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全面提升我办监督范围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我办特制定了《厦门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厦门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附件:
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厦门市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专员办经财政部授权,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在厦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实施行政监督。
第三条 专员办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要以构建和完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为目标,切实做到转变监督理念、丰富监督手段、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平。一是落实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职责,切实发挥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导作用;二是完善专员办会计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专员办监督行为,落实专员办监督责任;三是提高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健康发展;四是通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辐射延伸,强化专员办对重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成效。
第二章 专员办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 专员办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执业质量、内部质量管理、业务报备、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专员办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深入研究行业特点,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或汇报,每年底应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专题上报财政部,总结内容包括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整体情况、日常监督具体做法、专项检查情况、工作成效等。
第七条 专员办应与省级财政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掌握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改名等情况,并上报财政部。
第八条 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进行就地监督应与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保持沟通,监督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牵头专员办。
第九条 专员办应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审计业务进行全面监督,重点关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保险等具有重要影响以及具有较高审计风险的审计业务,并有针对性地选取被审计单位开展延伸检查,延伸检查不受地域限制。专员办发现所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的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线索的,可与被审计单位所在地专员办协商,由当地专员办进行调查或检查。专员办开展异地检查,应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专员办在本辖区内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直接选择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企业后再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如涉及其他专员办牵头负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与牵头专员办沟通了解相关情况,检查范围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查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牵头专员办,由牵头专员办负责汇总并研究处理意见。检查涉及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将检查结果移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处理,同时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专员办要与地方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证监局、审计特派办等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共享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十二条 专员办要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加强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交流,寓服务于监督之中,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及时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帮助、教育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要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特性,建立和谐、顺畅、有效的监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