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专员办关于做好2010年度驻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驻厦监[2010]203号)
各驻厦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制发的《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通知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0年度驻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账户年检范围与申报时间
驻厦中央预算单位应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将截止2010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备案管理类的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公务卡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年检资料报送我办。
二、年检需报送的资料及要求
(一)《2010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版]”导出的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
(二)《驻厦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年检承诺书》)。
《年检承诺书》填写要清晰、准确。
《年检承诺书》年检账户排序必须同《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中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年检账户排序要求:先排列审批管理类账户,如基本账户、基建账户、收入汇缴账户、其他存款账户、房改账户、党费工会账户等;后排列备案管理类账户,如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
《年检承诺书》中的会计报表合计数,是指资产负债表、基建报表和工会报表的银行存款金额之和。报表合计数与实际存款数如有差异,应将差异的原因及构成情况在“备注”栏中作说明,或单独作书面说明。
《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和《年检承诺书》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根据已申报备案的账户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填写。如有差异,因银行机构撤并、升级等原因造成的,需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报送备案变更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因开户行变更造成的,则需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