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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黑龙江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业务工作日志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业务工作日志制度的通知
(财驻黑监〔2010〕53号)


办内各处室:

  现将《黑龙江专员办业务工作日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专员办业务工作日志制度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黑龙江专员办业务工作日志制度

  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工作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有关要求,为规范财政监督业务工作行为,真实记录财政监督检查和审核审批工作过程,为量化工作考核提供依据,进一步夯实业务基础工作,提高财政监督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在财政监督专项检(核)查和各类日常监管工作中,工作人员要记录业务工作日志,业务工作日志不得用作他途。

  二、业务工作日志记录主要记录专项检(核)查及各类审核审批事项工作过程和内容。

  (一)专项检(核)查中主要记录:

  1.检(核)查项目名称、时间、地点;

  2.检(核)查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文件;

  3.查看了哪些报表、合同、协议等规范性文件,发现什么问疑点或问题;

  4.查看了哪些账簿(总账、明细账、现金账、银行存款账、往来账等),发现了什么疑点或问题:

  5.是否查询了哪些银行账户,发现了哪些线索,记录了哪些重要数据;

  6.调阅查看了哪些原始凭证,记录了哪些重要数据(凭证号,凭证内容),发现了什么疑点或问题;

  7.是否进行了询问,询问了哪些内容,发现什么疑点、问题;

  8.通过当日的检查,初步得出哪些检(核)查结论;

  9.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二)各类审核审批等监管事项主要记录:

  1.审核审批项目名称、时间;

  2.审核审批的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文件;

  3.查看了哪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申请人适用的政策是否准确等;

  4.申报处理情况(同意受理、补充材料或不同意受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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