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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2年度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省级培训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2年度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省级培训计划的通知
(黔教办师〔2012〕148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和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八号令)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办学治校(园)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印发《贵州省2012年度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省级培训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及学校要按《计划》要求,认真做好校(园)长的调训工作,严格按照参训条件、程序推荐参训学员,与培训承办机构共同做好有关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在遴选培训对象时,要优先选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素质,身心健康,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参训对象确定后,由各市(州)教育局汇总后按要求报送省教育厅师范处,同时抄送一份给相关项目承担院校或培训机构。参训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需报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更改。
  二、各项目承担院校或机构要围绕素质教育、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扎实开展培训调研,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组织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
  三、各项目承担院校或机构要在培训项目实施前,提前15日将具体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师范处审核,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结束前要组织参训学员对施训的专家团队、课程设置、管理服务等进行测评,并在培训结束后10日内,将本培训项目的测评情况、书面总结和培训班学员名册上报省教育厅师范处。
  四、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所需的培训费、资料费和食宿费按照省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省级师资专项经费进行适当补充;参训学员往返交通费待培训结束后,参训学员凭培训合格证和培训通知到所在学校或单位报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参训学员另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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