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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动态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2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2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第九条 评定调整
  动态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属地监管部门申请等级调整(见附件3),经评定达到较高动态等级的,属地监管部门调整动态等级。监管部门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发现餐饮服务单位与当前等级不相适应的,经评定后调整动态等级(见附件5)。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条 监管部门责任
  (一)各市(州、地)认真落实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实施。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深入研究,科学分析,及时解决,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评定内容和要求,并统一公示样式。
  (三)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织专题培训,使监管人员准确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标准和要求,统一评定尺度。
  (四)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纪律,坚持等级评定过程中评定范围、评定项目、评定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于餐饮服务单位等级评定的投诉和意见,要及时核实、认真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检查,对落实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落实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予以纠正。
  (五)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评定标准、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六)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公布本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分析判断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查找监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七)A级评定后及时报省食药局备案。
  (八)监管部门要建立辖区内量化分级评定档案。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职责
  (一)承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 [2011]39号)、《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青食药监食通[2011]136号)。
  (二)餐饮服务单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水平,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原卫生部门颁发的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牌停止使用。按本《实施细则》进行量化分级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自《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年度等级评定表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式(略)
  3、青海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申请自查表
  4、青海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A级单位推荐表
  5、青海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降级备案表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年度等级评定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电话:
  餐饮服务许可证号:
  许可类别: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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