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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评定标准
  (一)动态等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由监督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评分。评定总分除以检查项目数的所得,为动态等级评定分数。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评定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评定分数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评定分数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评定动态等级。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15日内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年度等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由监督人员根据餐饮服务单位上年度12个月期间的动态等级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判定,评定为A级,动态等级评定必须是优秀;评定为B级,动态等级评定必须两次以上(含两次)是良好;评定为C级,动态等级评定必须三次以上(含三次)是一般。
  年度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年度平均分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年度平均分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在上年度12个月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餐饮服务单位,年度等级不予评优。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评定方式
  1、由监管部门选派2名以上(含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检查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见附件1)并按照工作程序报领导或会议研究确定。
  2、B级、C级餐饮服务单位的评定由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
  3、A级餐饮服务单位的首次评定(包括从B、C级晋级到A级的情况),由餐饮服务单位提出自查申请(见附件3),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定,经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授予A级,同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见附件4)。获得A级餐饮服务单位的再次等级评定由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二)监督频次
  动态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原则上年度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半年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一般的,原则上年度内至少检查3次。具体检查频次和间隔,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区域监管现状可另行确定。
  (三)评定公布
  1、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示牌按照国家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式二内容制作,(附件2样式),作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统一公示形式。公示牌底色为蓝色,字为白色,A脸为绿色,B脸为黄色,C脸为红色;“上年度综合等级“7个字,“上年度”三个字去掉,改为“具体年度”;“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改为“×年×月检查动态等级”;举报电话为当地举报电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公示牌的材料和质地可适当选择,便于长期摆放、悬挂和张贴;年度等级的字母、具体年度标贴、动态等级的脸型标贴、具体年月检查动态等级标贴应单独制作,便于更换加贴。宽60cmX高90cm,2268×3402.
  2、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其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并将其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严禁涂改、遮盖。如严重污损及时更换。
  第八条 不予评定
  (一)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动态等级评定。
  (二)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6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见附件2),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6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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