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树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我局制订了《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细则。
第二条 制定原则
(一)坚持“属地评定、分级监管、全面覆盖”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二)对省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鼓励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三条 评定范围
对省内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范围是: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
2、大型餐馆;
3、中型餐馆;
4、小型餐馆;
(二)快餐店;
(三)小吃店;
(四)饮品店(甜品站);
(五)食堂 (含学校、托幼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
(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七)中央厨房。
第四条 评定项目(详见附件)
(一)许可管理;
(二)人员管理;
(三)场所环境;
(四)设施设备;
(五)采购贮存;
(六)加工制作;
(七)清洗消毒;
(八)食品添加剂;
(九)检验运输。
第五条 评定等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一)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
(二)年度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上年度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