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2012年5月)
1.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
2.县政府按照实施土地总登记的模式发布通告,召开动员大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开展宣传活动。
3.选择一个乡镇做为试点单位并启动工作,开展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数据建库、登记发证等。
4.开展业务培训,包括权属调查、测绘仪器的操作及登记申请受理等。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2012年6月-2012年12月)
1.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组织开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宗地划分,依照土地权属调查的有关规定,开展界址点、界址线的确认工作,并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等相关成果。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编制宗地统一代码。
3.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建立土地登记档案。
4.已经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本次登记发证要求,逐宗检查登记档案、核实登记内容,对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依法进行补正完善;对实际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
(三)村庄地籍调查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2012年6月-2014年12月)
1.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开展村庄内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工作。
2.布设地籍控制网,或利用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CORS)作整体控制,采用全解析法测定宗地界址及地物要素。
3.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进行数据库建设,制作宗地图、分幅图等相关图件,编制宗地统一代码。
4.在地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及国家和省、市要求开展登记发证工作。对于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本次登记发证要求逐宗检查登记档案、核实登记内容,对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依法进行补正完善;对实际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
5.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村庄地籍调查及登记发证要求,开展地籍调查工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