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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学生参与的食堂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登记、保管、领用制度、财物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制度、餐具、炊具清洗及消毒制度、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定期健康体检和培训制度、学生食物中毒报告制度、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学生饮食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要求配备食堂工勤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每天每餐饭菜明码标价,每月向师生公开食品采购进货渠道与进货价格、收支情况,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寄宿学生可自带粮油、副食品,学校提供加工、加热的条件,尽可能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少数民族地区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饮食习惯。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建立寄宿生信息卡,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来客和非本室学生不得留宿,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和家畜。

  第二十六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配备寄宿制学校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管理的生活教师和保育员要与所管理学生同性别。

  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男、女学生相对独立的原则安排住宿,有2栋以上宿舍楼的,男生和女生应在不同的宿舍楼住宿,仅有1栋宿舍楼的,则应男生和女生分层住宿,并在女生住宿区域设置管理人员。学生宿舍应保证一人一床。每间宿舍应张贴有每位住宿学生班级、班主任联系电话、家庭详细住址、家长联系电话等信息,便于宿管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遵循青少年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建立健全学生作息制度。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早于7:00,普通高中学生不得早于6:30;晚自习时间不超过2课时;就寝熄灯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晚于22:00,普通高中不得晚于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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