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寄宿制学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积极防范的意识和恪尽职守的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将寄宿制学校安全作为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安全工作通报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制定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保障安全管理经费投入。
第十四条 按照学生规模500人以下(不含500人)聘用2至3名、500人至1000人(不含1000人)聘用3至5名、1000人以上按不低于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三的比例聘用专职保卫人员。对安全保卫人员应开展岗位培训和突发事件处置培训,使之具有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珍爱生命、自我保护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以及其它大型集体活动时,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学校每学期要邀请公安、消防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对学生开展防恐、火灾、地震等知识的安全应急演练。学校疏散通道要确保畅通。
第十六条 加强学校校舍、设施、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设立防火防盗设施,定期检查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对学生的安全威胁。
第十七条 严格门卫值班、校园巡逻制度和学生请假、销假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禁止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寄宿生住校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非特殊事由,寄宿制学生在中午和下午的就餐时间不得离开学校。
第十八条 加强校车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司机管理制度。校车行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员超速、无牌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加强对寄宿生返校、离校乘坐车辆安全意识教育,要求学生不乘坐无牌无证、超员车辆(含摩托车)。
第十九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妥善处置,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信息,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四章 饮食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小学食堂一律自办自管,实行公益性、零利润原则。校长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