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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教基发〔2012〕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寄宿制中小学尤其是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促进寄宿制学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省教育厅制定《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更好服务于中小学生,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攻坚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有学生寄宿的农村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寄宿制学校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对寄宿制学校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统筹用好各类资金,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责任制,履行具体管理服务职能,确保学生安全。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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